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 总则
(1)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凡属财政拨款以及捐赠或有明确规定的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院财产,必须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
(3)凡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单价在 10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另订)。
2. 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1)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实验中心汇总后报学院审批,审批后按照用款计划执行。
(2)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校招投标中心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参与,按《教学设备及校产校具采购实施办法》执行。
(3)仪器设备购入后,由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部门立即组织验收,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由设备使用人员携技术资料(必须确保一套原件)和所有保修卡到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入库、登记、编号。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使用部门负责向供货方交涉解决。
3.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1)各单位领用的仪器设备,需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
(2)未经中心负责人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或外借。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属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以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仪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验收记录等〕,实验室责任人逐台建立使用记录〔使用记录、维护、鉴定、修理记录等〕,设备的技术档案是管理设备和使用设备的技术依据。
(3)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4)对每台仪器设备,由校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设备卡”,交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将新购设备领回后,应及时建卡做帐,并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定期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调离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4. 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其完好率。
(2)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安排或由实验中心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技术人员进行修理。
5. 仪器设备的借用与调剂
(1)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入单位借用人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经借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还需经借出单位负责人审批,再由具体负责人办理,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对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可以调剂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校内调剂应及时办理转帐手续。
(3)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校外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贵重仪器和价值在 3000 元以上的耐用物资外借须征得主管院长的同意。
6. 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
(1)对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积压,尽量发挥其作用。
(2)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上报院领导审批。批准后由校设备处办理有关调拨和销账手续。
(3)仪器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的收入一律上交院财务处。
7. 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① 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指标者;
② 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③ 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④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2)仪器设备如需报废,先由实验中心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校设备处、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8.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2)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为责任事故:
①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
②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其损坏;
③ 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使其丢失或损坏;
④ 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导致其丢失或损坏;
⑤ 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⑥ 采购运输途中因不负责任或野蛮装卸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⑦ 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① 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可配置的按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无法配置的按整套价值计算;
②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③ 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按其损坏或丢失时的市场价折旧后计赔;
④ 全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已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电脑等电子设备按 5 年折旧计算;如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⑤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院长审批后交校设备处、财务部批示。
(4)对事故责任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部门领导知情不报或瞒报、少报者,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加学校有关规定。